富邦集團變身有線電視巨獸 凱擘CEO王鴻 - MOD
By Michael
at 2019-09-06T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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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富邦集團變身有線電視巨獸 凱擘CEO王鴻紳搞強迫下架斷訊風波
2019/9/4 00:14
ET TODAY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有線電視這兩年因頻道授權爭議不斷,引起的「斷訊風波」越鬧越大,業界直指幕後
原因就是由蔡明忠主導的泛富邦集團,已整合旗下媒體勢力,以過半市佔的強大實質影響
力,主宰有線電視業界遊戲規則,並在特定操作下做為打壓競爭對手的工具,連NCC都管
不著。
身為富邦壟斷苦主之一的「全國有線電視」公開指控,富邦集團系統商與頻道代理商透過
水平及垂直壟斷優勢,以行政戶數10%之鉅額最低簽約頻道授權金,導致全國數位公司二
期汐止區取得經營許可數年仍無法開播,藉此維持壟斷獨占地位,妨礙新業者參進市場,
嚴重消費者權益,更戕害有線電視產業公平競爭秩序。
泛富邦有線電視集團壟斷的實質影響力有多大,從以下數字即可了解:
一、泛富邦有線電視訂戶數,合計19家系統169萬5257戶,市佔33.8%,全國實質際掌握戶
數超過法定1/3上限
二、泛富邦的頻道代理業務,透過大享、優視、浩鳴3家代理商掌控25個主流頻道,其數
量佔基本頻道(約80個)市佔率約30%
三、泛富邦有線電視集團採購業務,包括凱擘+台固+浩鳴+台灣寬頻四大MSO共240萬戶採
購+上架費決定權,有線電視市佔47.9%
富邦集團挾系統戶數、頻道代理的雙重壟斷優勢,在凱擘CEO王鴻紳操盤下,一方面下達
對全國數位、北都有線電視22頻道下架命令,同時讓各大頻道、系統業界面對年度換約、
上下架感受不得不配合的壓力。其中,NCC已注意到了泛富邦旗下三家頻道代理適對全國
、北都的共同「下架」動作,以調處方式,強勢要求不得斷訊,但面對泛富邦集團的強大
實質影響力尚無法有積極作為,可嘆的是公平會則是不告不理,任由情形持續惡化。
「泛富邦有線電視」戶數市佔超過法定1/3上限!頻道上下架實質影響力高達47.9%
企業經營追求規模效益,用在降低成本、提升效率,這在任何行業都是天經地義、無可厚
非的事,政府推動數位匯流政策,正好也可在大型、大規模的有線電視MSO上實踐。但是
如果用來做為「整肅競爭對手」,或是綁架同業發動聯合行為,泛富邦這240萬戶「版權
購買」的實質影響力,都足以讓任何一家電視頻道、獨立有線系統台立即關門倒閉。
台灣有線電視總共就500萬戶,泛富邦就取得240萬戶「版權購買」的實質影響力,其中
170萬來自直接掌握的19家系統台,另外70萬是取得TBC(台灣寬頻)70萬戶的頻道上下架代
理權,也就是說,這240萬戶要看那個頻道、授權費多寡,都幕後操盤的凱擘CEO王鴻紳決
定,蔡明忠可能都沒有這麼清楚。
以頻道代理做武器對地區競爭者壓迫斷訊
最近,全國數位、北都兩家有線電視系統,分別收到大享、浩鳴、優視三家頻道代理商通
知要求下架20~22個頻道,全國數位、北都就認為是因為這三家代理商與「泛富邦集團的
有線系統」關係匪淺,而「泛富邦集團的有線系統」與「北都」、「全國」在地區上形成
競爭,才會出現該集團色彩的頻道代理商不與該集團有線系統的競爭者進行協商,甚至堅
持頻道非下架不可的奇怪情況。
這些怪現象,剛好就出現在泛富邦的三家頻道理商,其他的代理商都剛好不堅持一定要下
架!
全國數位直指,「只要能以鉅額授權金阻止、妨礙全國數位開播,富邦集團就可以持續維
持獨佔、雙佔的壟斷地位,繼續跟消費者收萬年不變的月費500元或是更高收視費用,也
不須改善收視品質或提供優惠方案跟其他業者競爭,此舉妨礙新進業者參進市場,嚴重侵
害消費者權益,更戕害有線電視產業公平競爭秩序,有違反有廣法第37條規定情事。」
其原因就是民國101年,NCC開放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跨區經營後,因為新進業者要增加市佔
率,不斷推出促銷價搶客,在用戶減少以及價格戰的衝擊下,舊的系統業者開始出現獲利
大幅下滑的現象。富邦旗下凱擘MSO12家有線電視系統台中,包括台北市的金頻道、大安
文山、陽明山,去年都是近10年多以來首度虧損,新台北則連虧2年,另外,新北市三重
全聯有線、彰化新頻道在去年也是首虧。而富邦旗下台固媒體MSO區域有線電視系統新莊
永佳樂去年每股虧損4.8元。
富邦以拆解公司多層次投資、區別董監事、法人代表方式規避NCC監理
不少業界人士認為,富邦旗下有線集團利用垂直整合的優勢,透過頻道代理、集團採購優
勢做為競爭工具,對同區競爭者做出差別待遇,甚至利用其240萬戶的採購實力,暗示其
他頻道代理同業,最好與泛富邦集團同步動作,聯合封殺競爭者。可惜NCC以依法行政、
表面上看起來合法為標準,並未就眾所皆知的實質影響力做全盤的思維。
身為受害者之一的「全國數位」認為,NCC應該以富邦集團對於上述系統台的實質控制力
,作為評估所屬多系統經營者是否違反有廣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判准,因為有廣法第24條
規定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媒體壟斷、促進市場競爭、維持傳播內容多元之核心價值,
當然不能讓富邦集團任意以拆解公司、區別董監事之方式規避有廣法及NCC的監理。
原文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904/15157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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